“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很多人的自觉,却偏偏有人心怀侥幸,或把车交给酒后的朋友驾驶,或是饮酒后帮人短距离移车。近日,湖里区检察院发布了两起典型案件。
明知朋友饮酒仍让其开车 两人都获刑
2023年2月6日晚,鲍某与黄某在集美后溪一饭馆吃饭喝酒。饭后,黄某明知鲍某已饮酒,仍将自己的小轿车交给鲍某驾驶,同时坐上了车。2月7日凌晨2点多,鲍某载着黄某途经集美区圣岩路、沙厦高速、厦门大桥行驶至湖里区嘉禾路时,遇到交警拦查。经检测,鲍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99mg/100ml。
(相关资料图)
经湖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途经高速路,因此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黄某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构成共同犯罪。希望广大车主朋友不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不向饮酒的人出借车辆,不强行劝驾驶员饮酒,否则即使不开车,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自认“喝得不多”主动帮人移车 被路人举报
2023年2月28日晚,蔡某与邹某在湖里区金泰里一餐馆吃饭饮酒。之后,邹某表示自己的车在路边违停,想把车移至附近的停车场。
当时,邹某已经喝了不少,蔡某自告奋勇地说:“我喝得不多,我来移车!”一开始,邹某有些犹豫,而蔡某觉得移车的距离很短,让邹某不用担心。于是,两个人便离开餐馆,蔡某驾车,邹某坐上副驾。在移车过程中,路过群众发现蔡某有饮酒驾驶的情况,便拨打110举报。
民警随后到达现场,在某停车场将蔡某当场查获,检测显示蔡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47.92mg/100ml。而且,两年前,蔡某就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经湖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检察官说法>>
饮酒不开车,即便是短距离,也应坚决杜绝。蔡某帮人移车的“热心”不可取。另外,如果酒后请了代驾,务必确认好交接的地点、目的地,不要在酒后驾车与代驾碰面,也不要在到达后自驾车辆停入车位。
(本组文/厦门日报记者 黄琬钧 通讯员 湖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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