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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授权概念有其独特的内涵,系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2、这一概念几成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相关研究大都以此为基础展开。
3、事实上,我国行政法上行政授权概念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是以迎合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为目的的。
4、由此,行政授权作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被纳入了学者的视野。
5、我国行政授权的概念实际上涵盖了法律、法规对行政权的设定与分配,而非行政权的转让,这与行政授权的本意不合。
6、行政权的设定或可称为授权行政,与行政授权有本质的不同,以此概念为蓝本与行政委托作比较,根本不具有可比性。
7、因此,将立法机关基于立法权而行使的立法行为作为行政权转让的行政行为,而将真正的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授权视为行政委托,最终忽视了行政授权的研究。
8、作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授权,必须依据法律中明确的可以授权的规定,且应客观拥有所授职权,并严格依照授权程序进行。
9、以不同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授权概念审视曾经与其密切联系的一系列问题,将有助于相关理论的检讨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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